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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20-03-11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减征范围为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管理单位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等,不属于减征范围。

二、减半征收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

三、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地区,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后实行的单位费率见下表。

四、部分地区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按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分担机制的有关规定解决。

五、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统一确定我市减征期结束后的医保费率。

附件:

苏医保发〔2020〕14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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